一、營業稅(針對國際多角貿易部分)
1.個人與外國公司簽約購買機器設計藍圖一種,該公司在我國沒有營業場所,請問要不要繳營業稅?
購買國外勞務,要繳營業稅,如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買受人負責繳納。
2.由國外直接進入我國科學園區或保稅工廠等特區之貨物,算不算進口貨物?
保稅貨物自國外進入我國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物流中心,都不視為進口。
3.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將貨物售予我國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稅?
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貨物自政府核定之免稅地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應稅地區,應屬進口貨物,要課營業稅。
4.甲介紹乙向國外進口原料,取得國外出口商給付之外匯佣金收入,可否適用零稅率?
介紹買賣所取得國外匯入之進口佣金,既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5.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由其直接對上開國外客戶交貨者,所賺取信用狀差額,能否適用零稅率?
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並適用零稅率。
6.三角貿易起運地及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可否按進銷貨處理?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針對公司應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部分)
1.那些單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以及所得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政黨自95年度起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2.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有那些?適用對象為何?
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可以人工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將申報資料登錄,以磁片媒體,或以網際網路等3種方式辦理申報。
3.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有暫停營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應如何辦理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
年度中曾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而在年度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營利事業,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 45 日內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申報。
4.那些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2)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大陸及境外(第三地)部分
1.設立境外公司部分:
1-1.若設立海外公司投資大陸,目前常用設立地點之主要稅率比較?
2008年起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將投資架構調整至與中國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能享受較多之租稅優惠,其比較如下:
國家
扣 繳 率
股 息
利 息
權利金
香港
5%(持股至少25%)
7%
7%
10%(持股小於25%)
新加坡
5%(持股至少25%)
金融
機構
7%
10%
10%(持股小於25%)
其他
10%
模里西斯
5%
10%
10%
無協定地區
10%
10%
10%
1-2.香港公司每年要報稅對象為何?
依據《香港稅務條例》規定,須申報的香港公司如下:
(1)新登記的納稅人:首份利得稅報稅表通常會於新業務開業或成立為法團當日起約18個月後發出。
(2)持續經營的納稅人:每年大批發出報稅表利得稅報稅表於每年4月份第1個工作日發出。
(3)毋須每年提交報稅表的納稅人:
A.尚未開業或已停業及尚未重新營業的行業或業務;
B.所經營行業或業務未有賺取應評稅利潤。
(4)但若香港稅務局在覆查該等納稅人的潛在稅項責任時,會向其發出利得稅報稅表,納稅人則仍須遵照規定填交報稅表。
2.設立、轉讓及清算大陸公司:
2-1.準備在大陸地區新設立公司流程?
新設立公司流程圖如下:
2-2.若將大陸子公司辦理股權移轉的所涉及的賦稅為何?
(1)將大陸子公司辦理股權轉讓涉及的稅賦如下:
稅目
計稅依據
課稅規定
所得稅
1. 依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係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係的境內投資公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於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徵企業所得稅
不計徵
2.若不符合上述規定,股東為境外法人,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0%
印花稅
1.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2.如果股權轉讓協議不在大陸書立,依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中的解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在攜入大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時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稅率為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0.05%
(2)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之轉讓財產所得,係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10%。為避免重組投資架構造成企業所得稅負擔,建議應以公司股權淨值為轉讓價格。
2-3.大陸公司清算的條件為何?
(1)根據《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A.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B.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C.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E.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2)同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大陸內銷稅務及交易流程部分:
3-1.若100%進料加工出口之外商企業欲轉內銷,其成品涉及關稅、增值稅、利息應如何計算?
(1)依據《海關法》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為從價計稅。
(2)完稅價格依《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規定如下:
a.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或者其製成品(包括殘次品)內銷時,以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料件原進口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以接受內銷申報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進口的與料件相同或者類似的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b.邊角料或者副產品,以內銷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c.完稅價格按照前款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由海關按照合理的方法審查確定。
(3)依據《關於加工貿易內銷計徵緩稅利息和違反海關規定加徵滯納金有關問題》及《關於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規定,加工貿易製成品、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內銷均應交付緩稅利息。缓税利息計息期限自內銷料件或製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加工貿易電子帳冊項下的料件或製成品內銷時,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製成品所對應電子帳冊的最近一次核銷日期的次日至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
應徵緩稅利息=應徵稅額×計息期限×緩稅利息率÷360。
應徵稅額:含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緩稅利息率:人民銀行公佈6個月至1年(含1年)短期貸款年利率。
3-2.若100%加工出口之企業若欲轉作內銷,成品可否直接內銷或需經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其在會計處理或稅負的利弊?
(1)產品直接內銷、透過保稅物流中心或出口監管倉庫內銷等三種方式,在會計處理上並無差異。
(2)在稅負的利弊比較如下 :
項目
直接內銷
保稅物流中心
出口監管倉庫
進口關稅及增值稅
保稅料件應先行補徵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方可在境內銷售。
由 貴公司辦理出口報關;免補繳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境內客戶辦理進口報關。
銷售環節增值稅
貴公司銷售時應開立17%增值稅發票。
出口可適用「免抵退稅」方式退稅。
報關出口但實際不離境,不予辦理出口退稅。
3-3.若計劃設立貿易公司,從事買賣業務,銷售對象為大陸公司,比較交易稅務及客戶屬性模式?
將可能發生經營模式之主要稅務及客戶屬性比較如下:
項目
A.境外公司
B.保稅區公司 (具分銷權)
C.內地公司
關稅
─
依進口成品稅率
依進口成品稅率
增值稅
─
17%
17%
企所稅
─
25%
25%
客戶屬性
需具進出口權客戶
大陸客戶皆可
大陸客戶皆可